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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写一个人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27 12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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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购置房产时,仅以其中一方的名义登记,但若购屋行为发生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则该住房通常被认定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反之,若购屋行为发生在夫妻正式缔结婚姻之前,那么该住房多半会被视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除非有证据显示另一方也实际参与了购房资金的出资,才能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夫妻购房写一个人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购买房屋并仅登记一位配偶姓名的情况下,法律通常将其视作夫妻共有资产;若此房屋于双方結婚前购置,则默认归属于单独拥有者,除非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的付款包含了共同出资部分,方可将其视为两家共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房,且房屋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者,不适用于视为夫妻公共所有财富:首先,该房产所涉及的所有款项均由该名配偶以其自身的个人财产支付。

若购房款全部由某方父母承担,或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项,其余部分由另一方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还款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随意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在未与另一方就此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得到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变卖,因为这涉及到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利。

如若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质疑和反对该方擅自处理的行为,并可据此主张该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提出另一方的出售行为无效的主张时,如果该行为已被相关人员合理地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另一方便不得以从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情为借口来对善意的第三人作出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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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转移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妥善处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转移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何妥善处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转移问题 若在提交离婚诉讼过程中察觉到伴侣存在资财转移行为,您可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若离婚程序完成后发现任何一方涉及私自转移夫妻共有资产的不法行为,您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进行资产分配。 在此不妨提醒,倘若夫妻一方意图隐蔽、转移、出售、破坏、挥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不惜伪造夫妻共同负债以谋求侵占对方财产的话,在离婚之时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将会优先考虑对这类违法者实施资产减量或全面排除的裁决。 请谨记以上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时能分割彩礼吗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离婚时能分割彩礼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赠与女方彩礼,本质上彩礼即归女方个人所有。 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符合彩礼返还情形的,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离婚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离婚返还彩礼。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 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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